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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保障示范基地建设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基地,是指依托省内高校设立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产业园、创业园(街)等,为大学生创新实践、创业实训等提供场所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综合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含5年)的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引导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坚持创新、开放、专业、服务、特色的理念,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创新引领、激发创业活力、整合多方资源,发挥高校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地位,努力建设一批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高校具体负责,江苏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估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符合本校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为期3年的建设发展规划,具有鲜明的特色;

    (二)设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建有合理规范的管理运营机制;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的场地相对集中,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主体运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30家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具有专业特点和学校特色;每年新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不少于5个、孵化成功退出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不少于3个;

    (三)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提供至少12个月的场租减免,免费配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设备;帮助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学校各级研究实验室(平台)从事研发活动,免费享受相关技术服务;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创新创业辅导培训体系和创新创业项目培育机制。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专业的服务人员,可引入专业的运营机构或团队,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项目论证、公司注册、财务管理、法律咨询、专利代理、物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落实和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建有一支专兼结合的校内外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进行咨询、辅导和研究;设立校内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和专门用于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资(基)金不少于200万元,引入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为学生创业者提供更加全面的融资服务;

    (五)具有浓厚的创新创业文化,建立针对创新创业群体的各类条件保障机制。积极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六条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基地申请。由基地建设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入驻项目(企业)情况、管理及服务情况、政策扶持情况等,并填写《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高校初审。所在高校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向省教育厅提出认定申请;

    (三)省级认定。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及实地考察;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确定后正式发文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2017年起,示范基地以3年为一轮建设周期。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互查或抽查;期满后,集中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与省拨建设资金挂钩,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每年资助部分建设资金,用于基地条件改善、大学生创业模拟与实践、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关键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典型宣传、创业咨询及其他公共服务项目等。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及创新创业导师定期组织培训及交流活动。

    第十条 省教育厅实行统计年报制度。高校负责统计、收集和整理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年度数据,并于每年331前组织上报。

    第十一条 对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示范基地称号。对违规使用专项建设资金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及追究责任,并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生效。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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