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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大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其创新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四级,即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创”),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创”),苏州科技大学校、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校SRTP”“院SRTP”)。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内容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种类型。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管理职责

    1.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2.教务处牵头组织校级及以上项目的申报立项、国创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3.校团委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学生参加项目申报,接收整理汇总学生的申报材料,参与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校内成果展示交流活动。

    4.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制订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学院专项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学院各级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国创项目的中期检查,省创、校SRTP、院SRTP项目的中期检查与评审验收,相关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场地和设备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 全校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实验室应向立项项目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并做好技术保障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生(非毕业年级)。项目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善于独立思考。

    第九条  团队项目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其中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省级及以上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条  鼓励学生跨学科组建团队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院、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项目。跨学院项目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均需有1~2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研究结果等。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与项目主持人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国创项目第一指导教师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其它级别项目本35周岁(含35周岁)以内的指导教师职称要求可放宽到中级职称(比例控制在25%以内)。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包括未结题项目)。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指导工作或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违规行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新申报项目的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项目申报。各学院负责项目收集、初评,确定院SRTP项目,择优推荐校SRTP、省创、国创项目,学校组织评审确定校SRTP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省创、国创项目。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及时启动,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实施,自主管理。主持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情况和体会,做好有关记录,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与跟踪。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提出警告或终止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各学院组织。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项目主持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学院工作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  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或相关学院按其权限可终止项目并追回项目经费。项目一旦终止,项目主持人及其成员下一年不能再次申请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时需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向所在学院工作组提出结题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国创项目验收由各学院初审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验收;其它项目由各学院工作组组织专家验收并报教务处备案。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合格的国创、省创项目由省教育厅统一发文公布并颁发结题证书,校SRTP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结题证书。不合格项目可在不超过实施期限的情况下申请延期,如已到达最长实施期限,项目自动终止。负责人毕业前项目未结题,原则上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要求

    项目申请结题验收需取得一定的项目成果,项目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应为项目团队成员,即论文第一作者、专利第一发明人、企业法人等必须为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各级各类项目结题要求见表1。

    1 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要求一览表

     

    级别

    类型

    国创

    省创

    校SRTP

    院SRTP

    创新训练

    省级以上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发表(含录用)论文1篇(有CN刊号)

    完整的研究报告1份和相关成果(包括设计方案及其说明、产品、样机、演示实物、调查报告等)。

    各学院自行制定。

    或取得发明专利受理申请书

    或取得Ⅱ级甲等学科竞赛奖项。

    或取得Ⅱ级乙等以上学科竞赛奖项。

    创业训练

    提交商业计划书和创业报告(记录创业训练历程,总结已取得成果,剖析难点痛点,提出持续开展的合理计划)。

    提交商业计划书和创业报告(记录创业训练历程,总结已取得成果,剖析难点痛点,提出持续开展的合理计划)。

    同时获得区级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同时获得校级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创业实践

    有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项目计划书形式呈现),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有项目工商注册实体同时提供3个月财务运行资料。

    或入驻创业孵化器3个月以上。

    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或获得区级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注:1、国创、省创、校SRTP项目必须报名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赛事官网https://cy.ncss.org.cn报名情况为准)。

    2、偶数年国创、省创“创新训练”项目必须报名参加“挑战杯”中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奇数年国创、省创“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必须报名参加“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以递交校赛报名材料为准)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对国创、省创、校SRTP项目进行经费支持,院SRTP项目经费由各学院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划拨50%的项目启动经费;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剩余经费。凡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停止或暂缓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团队使用,所在学院工作组审核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主要指测试、分析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调研费等。

    2.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

    3.参加学术交流会议会务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4.符合报销要求的其他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必需费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指导教师按一定标准核定工作量,由各学院在年终分配时予以兑现。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在学校相关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立项的数量、中期检查情况、完成情况对各学院进行年终工作考评;对存在无故延期及终止项目的学院,减少下一年度推荐名额。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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