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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2    浏览次数:


    为激发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科研水平,现根据教师2018〕16号、人社部规20174号苏人社发〔2015〕461号、苏人社发〔20172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创新创业形式

    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新创业必须围绕创新主题,涉及的创业必须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具体形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在职创业。是指经学校批准,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离岗创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内)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并签订合同(协议)后,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或自主创办企业。

    三、关于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在职创业

    1、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就现岗位职责履行、兼职工作内容和任务、考核与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予以约定,所签协议作为现聘用合同附件。

    2、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形式开展创新创业工作,须与学校、相关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就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及考核管理、三方权利义务、权益归属与分配等予以约定。

    (二)离岗创业

    1、离岗期限与人事关系问题。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不超过三年。学校在离岗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在离岗期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担任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2、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考核管理问题。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学校根据其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离岗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应根据离岗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并依据此办法对离岗创业人员实施管理。

    4、离岗期满人事关系处理问题。离岗创业人员在其离岗期满前,本人要求回学校工作的,学校在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又不回单位工作的,学校将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

    5、合同(协议)约定问题。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离岗创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潜心教书育人,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办理程序

    (一)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苏州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四)学校审批并公示。

    (五)报上级部门备案。

    五、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经学校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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