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推进学科竞赛活动持续有效开展,提高竞赛水平和成效,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专业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或高校等组织主办、与我校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学科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校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校的学科竞赛活动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由国家或省部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学科相应竞赛组委会主办;校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所有学科竞赛由学院或相关单位承办(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
第五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科竞赛活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等。领导小组下设竞赛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教务处承担,负责学科竞赛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预算及使用管理,组织赛事等级、类别和获奖级别审核认定及进行奖励校核发放等工作。其中,“挑战杯”系列竞赛由校团委负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科竞赛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参赛项目的筛选认定,承办面向全校或本学院专业的学科竞赛,做好学科竞赛项目的组织、培训与参赛指导等工作,负责学科竞赛专家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参赛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各学院学科竞赛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或教学院长担任。
第七条 宣传、学工等部门应做好学科竞赛的宣传动员工作,教务、设备、后勤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学院落实实验室、设备和竞赛所需场所等条件。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科竞赛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学科竞赛按项目的影响力及主办者性质分为不同级别和等次。学校重点支持涉及不同学科专业、规模较大、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竞赛项目。
第九条 竞赛项目级别
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以及高校参与情况,将竞赛由高到低评定为Ⅰ、Ⅱ、Ⅲ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再划分甲、乙两个等次,Ⅰ级甲等为最高,Ⅲ级乙等为最低。各学院自行举办的学科竞赛不包含在本办法的级别等次范围。
第十条 竞赛项目分级认定条件
1、Ⅰ级竞赛
主办单位为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及其下属司局、全国性的一级专业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指导委员会);有世界著名高校或多所入选“双一流”建设的高校参赛;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在国内外具有很大影响力;对学生培养确实有很大作用、对学校发展确实有较大影响的学生竞赛可以认定为Ⅰ级竞赛。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2017年发布的19项竞赛和教育部2007年、2008年2010年资助的竞赛可认定为Ⅰ级竞赛,其中特别重大的国际级或国家级综合性竞赛可以认定为Ⅰ级甲等竞赛。
2、Ⅱ级竞赛
主办单位为国家部委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其分委员会)、其他部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含其分委员会)、国际学术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团体组织;赛事范围覆盖全国或多个省份,有多所高校组成代表队参与,一般应具有省内或区域内选拔过程;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竞赛可认定为Ⅱ级竞赛。
此外,主办单位为省厅级部门及其下设机构,覆盖全省,在省内影响力大、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竞赛认定为Ⅱ级甲等竞赛。
3、Ⅲ级竞赛
由省级学术团体、行业联盟协会、专业权威杂志、国内名牌高校、大型企业,以及市级机构、学校等组织的竞赛,可认定为Ⅲ级竞赛。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可认定为Ⅲ级甲等竞赛。
第十一条 分级认定工作
1、学校每年进行学科竞赛的预报及竞赛级别的认定、复审与动态调整工作。每年年初组织本年度学科竞赛预报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竞赛项目的定级、变更、复审的评定工作并发文公布评定结果。
2、各学科竞赛承办单位每年年初应根据竞赛项目的权威性、影响力、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力及自身学科专业特点等综合因素,认真筛选、甄别、择优申报本单位拟参赛项目,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预报拟参加竞赛项目的级别等次,按时将预报项目材料提交至教务处。
3、原则上一个专业只能申报一项Ⅱ级甲等竞赛、不超过两项Ⅱ级乙等竞赛(不包含学校要求参赛的项目)。承办单位参赛项目拟预报为Ⅰ级竞赛级别的,需按照认定条件提交充分的支撑证明材料。
4、新增竞赛项目的级别认定,由竞赛承办单位向教务处提交《苏州科技大学新增学科竞赛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5、已有的竞赛项目需进行级别变更的,由竞赛承办单位向教务处提交《苏州科技大学学科竞赛级别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竞赛主办单位、竞赛规模、影响力等变更支撑材料。
6、对未按时提交预报项目材料、或未经审批的学科竞赛,原则上不予认定和支持。
第十二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项目管理与实施由校团委按要求负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鼓励竞赛承办单位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竞赛等)。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费、指导费、评审费、会务费、材料费、资料费、全校层面组织考试涉及的相关费用、参赛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教师和学生获奖奖励等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竞赛指导教师的差旅费等由竞赛承办单位在业务费中支出。参赛学生的差旅费按《苏州科技大学国(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2017年5月)执行,无交通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学校专项经费重点资助Ⅰ级竞赛项目。对Ⅱ级及以下竞赛项目将根据竞赛等级和上届我校获奖数量情况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原则上对Ⅱ级竞赛项目资助同一赛事的参赛名额不大于上届我校获奖数量的3倍,对Ⅲ级竞赛项目的资助不大于上届我校获奖数量的2倍。
初次参赛或上届未获奖项目,资助名额一般不超过三名(队),同一赛事连续三届未获奖的项目暂停资助直至获奖为止。
第十六条 Ⅰ级学科竞赛发生的经费由学科竞赛专项经费支出、教务处审批管理。Ⅱ级及Ⅲ级甲等学科竞赛发生的费用将由教务处根据承办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学生参与面、经费预算、上年成效等情况综合评审后划拨经费额度,由承办单位使用管理。报销凭证须由指导教师及承办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分管领导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已获省品牌专业等专项建设经费支持的专业,其学生学科竞赛活动发生的费用及获奖奖励不在此专项经费资助范畴。Ⅲ级甲等以下学科竞赛发生的经费由各承办单位自筹。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参赛学生的奖励
1、教务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参赛获奖学生相应的学分认定。
2、参赛学生确需在暑期参加学科竞赛集中培训,经学生所在学院等有关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批准后可替代暑期社会实践。
3、同等条件下,对参赛获奖学生在转专业、奖学金评定、评优以及研究生推荐免试、录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 参赛获奖学生除获得竞赛主办方的奖励外,还将获得学校按《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1)给予的奖励。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的奖励
获奖竞赛项目指导教师除获得竞赛主办方的奖励外,还将获得学校按《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1)给予的奖励。奖励按项目划入承办单位,分配办法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条 对指导Ⅰ级学科竞赛项目的教师,除获奖后给予奖励外,还将给予指导教师进行赛前指导、培训学生等工作的指导费补贴,具体标准见《苏州科技大学教师指导、培训学生Ⅰ级学科竞赛补贴标准》(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成绩列入各学院年度教学工作状态考核,教师指导学科竞赛成绩作为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程支持的竞赛,其作品所有权归属学校并可用于对外宣传展示。所有获奖竞赛证书须交教务处扫描存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苏科[2006]136号)、《苏州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科教通[2008]38号)同时废止,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一、获奖学生奖励标准
1、Ⅰ级、Ⅱ级、Ⅲ级甲等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见表1。
2、Ⅲ级乙等及学院自行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标准由各承办单位自定,奖金自筹。
表1 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 (单位:元/项)
级 别 |
学 生 |
团队项目 |
个人项目 |
Ⅰ级甲 |
特等 |
15000 |
10000 |
一等 |
12000 |
8000 |
二等 |
9000 |
6000 |
三等 |
6000 |
4000 |
优秀奖 |
1500 |
800 |
Ⅰ级乙 |
特等 |
12000 |
8000 |
一等 |
9000 |
6000 |
二等 |
6000 |
4000 |
三等 |
3000 |
2000 |
优秀奖 |
600 |
400 |
Ⅱ级甲 |
特等 |
6000 |
4000 |
一等 |
3000 |
2000 |
二等 |
1500 |
1000 |
三等 |
1000 |
700 |
优秀奖 |
400 |
300 |
Ⅱ级乙 |
特等 |
3000 |
2000 |
一等 |
1500 |
1000 |
二等 |
1000 |
700 |
三等 |
800 |
500 |
优秀奖 |
300 |
200 |
III级甲 |
特等 |
1000 |
700 |
一等 |
800 |
500 |
二等 |
600 |
400 |
三等 |
400 |
250 |
二、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1、Ⅲ级甲等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指导教师奖励标准见表2。
2、Ⅲ级乙等及学院自行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由各承办单位自定,奖金自筹。
表2 学科竞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级 别 |
教 师 |
团队项目 |
个人项目 |
Ⅰ级甲 |
特等 |
60000 |
40000 |
一等 |
32000 |
20000 |
二等 |
16000 |
10000 |
三等 |
8000 |
5000 |
优秀奖 |
2500 |
1600 |
Ⅰ级乙 |
特等 |
32000 |
20000 |
一等 |
16000 |
10000 |
二等 |
8000 |
5000 |
三等 |
6000 |
4000 |
优秀奖 |
1000 |
800 |
Ⅱ级甲 |
特等 |
8000 |
5000 |
一等 |
6000 |
4000 |
二等 |
4000 |
3000 |
三等 |
2000 |
1500 |
优秀奖 |
800 |
500 |
Ⅱ级乙 |
特等 |
6000 |
4000 |
一等 |
4000 |
3000 |
二等 |
2000 |
1500 |
三等 |
1500 |
1000 |
优秀奖 |
400 |
300 |
III级甲 |
特等 |
2000 |
1500 |
一等 |
1500 |
1000 |
二等 |
1000 |
700 |
三等 |
600 |
450 |
二、有关说明
1、团队指2人以上(含2人)参赛项目。
2、本标准中特等奖是指竞赛项目为表彰特别优秀者而设、一般只有1名或1个团队的项目。其它奖项等级、名称设置与本标准名称不一致时,原则上对应表中一、二、三等和优秀奖4个等级计算,超出不计。
其中:
(1)赛事奖项设置金奖一名,后设一、二、三等若干项的,金奖按特等奖标准计算;金银铜奖各奖项设若干名,原则上金银铜奖对应标准的一、二、三等奖计算,所设一等奖按优秀奖标准计算,二等奖及以下不计;金银铜奖项各1名,而后再设一、二、三等奖若干项的,原则上金银铜奖对应一等奖,所设一、二、三等奖按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标准计算;
(2)赛事奖项设置中只设特别优秀奖与优秀奖若干,原则上特别优秀奖按一等奖、优秀奖按三等奖标准计算;
(3)赛事奖项设置不分等级的,按二等奖计;
(4)赛事奖项设置中不设等级只设名次的,前三名分别按照一、二、三等奖标准计算,之后的有获奖奖状或证书的名次(含第4名),一律按优秀奖标准计算;
(5)入围奖等不计入奖励范围。
3、赛事奖项设置数额为参赛人数的50%及以上的学科竞赛,只对一等奖及以上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按下表对应奖励:
赛 事 |
级别 |
奖项 |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
特等 |
Ⅱ级乙 |
一等 |
一等 |
Ⅱ级乙 |
三等 |
4、对获得江苏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及江苏省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大赛奖项的指导教师,按Ⅱ级甲等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5、若学科竞赛项目有省级选拔赛的,其省级选拔赛的获奖按降一级后相应的等次予以奖励。如Ⅰ级甲等竞赛项目的省级选拔赛按照Ⅱ级甲等的标准予以奖励,以此类推。
6、同一项目同年度多次获奖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7、本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有异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
附件2:
苏州科技大学
教师指导、培训学生Ⅰ级学科竞赛补贴标准
(单位:元)
说明:
1、本标准只适用于Ⅰ级学科竞赛项目。
2、教师指导单人赛的学生数超过3人的,按每3人为1个团队计核工作量补贴,余数不足3人的按3人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