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苏科大[2018]11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激发大学生创造力,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学分是指2018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素质拓展模块中创新创业环节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如下:
1、参加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获奖;
2、参加国创、省创、校SRTP、院SRTP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
3、获得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4、发表学术论文或专利受理;
5、参加国内外各级学术活动提交论文被展示、收入或被邀请作报告;
6、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
7、参加由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面向学生开展的创业类学术报告或讲座;
8、参加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顺利通过并考核合格;
9、创建公司已工商注册,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未注册但已入驻校内外创业实践基地(如孵化园、众创空间、科技园等)或入选校培育项目池,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
10、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类活动。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记分方式如下:
1、参加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获奖,按竞赛级别和获奖级别认定记分。
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Ⅰ甲 |
15 |
10 |
6 |
4 |
3 |
Ⅰ乙 |
8 |
5 |
3 |
2 |
Ⅱ甲 |
3 |
2 |
1 |
0.5 |
Ⅱ乙 |
2 |
1 |
0.5 |
- |
Ⅲ甲 |
1 |
- |
- |
- |
Ⅲ乙 |
0.5 |
- |
- |
- |
- |
注:
①学科竞赛的级别参照《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②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的竞赛中,以最高参赛级别获奖情况记录学分,不重复计算。
③Ⅰ甲类比赛报名成功,记0.2分;
④团队成员排名前4分别按100%、60%、40%、10%计分,排第5及以后的按5%计分。
2、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结题验收,按级别和团队角色认定记分。
项目等级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成员 |
国创项目 |
3 |
1.5 |
省创项目 |
2 |
1 |
校SRTP |
1 |
0.5 |
院SRTP |
0.5 |
0.2 |
注:
①同一项目在不同类型或级别申报或获奖,按最高分值记分,不重复计算。
3、获得国家级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类技能资格证书(不含驾驶证)的记1分。
4、在省级及以上期刊或国家级专业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受理,按类别和排名认定记分。
论文等级 |
独立或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EI/SCI/SSCI |
6 |
3 |
核心 |
3 |
1.5 |
省级普刊 |
1 |
0.5 |
发明专利 |
3 |
- |
实用新型专利 |
2 |
- |
外观设计专利 |
2 |
- |
软件著作权 |
2 |
- |
注:
①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的,从第二作者开始排序;
②获得专利授权,记分值乘2。
5、以第一完成人参加国内外各级学术活动提交论文被展示、收入或被邀请作报告记2分。
6、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记5分。
7、参加由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创业类学术报告或讲座,每次记0.25学分。
8、参加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顺利通过并考核合格者,记2学分。
9、已经开始创业实践的,按以下方式认定记分。
(1)已工商注册项目,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公司法人记5分,其他股权人记3分。
(2)未注册但已入住校内外创业实践基地(如孵化园、众创空间、科技园等)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项目负责人记2分,项目成员记1.5分。
(3)入选校培育项目池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项目负责人记1分,项目成员记0.5分。
第五条 学生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学院对申请材料审核确认,教务处或团委认定通过后,进行学分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与《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配套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